最高法表态“终身追责”后,山东张志超冤案又上了热搜:当年把冤案做成铁案的人,后来到底怎样了?
最高法发布司法责任追究条例,明确司法人员对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,退休、调离、辞职都跑不掉;隐瞒、伪造证据的,必须追责。 规定一出,很多人几乎同时想起了张志超——那个16岁被以“奸杀女同学”罪名送进监狱、坐了十四年多牢、30岁才等到无罪判决、拿到332万国家赔偿的山东少年。 热搜背后,是公众一个很朴素的疑问: 终身追责的雷声这么大,当年那些把冤案一步步做成铁案的人,后来到底怎么样了? 张志超案
最高法发布司法责任追究条例,明确司法人员对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,退休、调离、辞职都跑不掉;隐瞒、伪造证据的,必须追责。 规定一出,很多人几乎同时想起了张志超——那个16岁被以“奸杀女同学”罪名送进监狱、坐了十四年多牢、30岁才等到无罪判决、拿到332万国家赔偿的山东少年。 热搜背后,是公众一个很朴素的疑问: 终身追责的雷声这么大,当年那些把冤案一步步做成铁案的人,后来到底怎么样了? 张志超案的荒诞,不在于某一个环节出了错,而在于几乎每一个本应拦住冤案的关口,都选择了放行。 据公开报道和网络检索,四份证明张志超案发时不在现场、没有作案时间的关键证言,被公诉检察官压了下来,没有随案移送;法医把对张志超有利的关键物证从尸检报告和鉴定意见里“处理”掉了;一审宣判后,法官代替这个少年签了不上诉的字,把最后一道救济的门也从里面拴上了。 一个16岁的孩子在看守所里对检察官说自己无罪,得到的反馈是“认了就回家”;他不认,消息又传回办案机关,逼供接着来。这不是“证据不足”四个字能轻轻带过的。证据不足意味着链条有缺口,而张志超案的问题是,缺口本来存在,有人拿着材料把缺口糊上了,糊了十五年。 那些在评论区坚持“只是证据不足,不代表一定冤枉”的人,或许需要面对一个更不舒服的事实: 当一个案件的每一个经手环节都有能力看见真相却选择不看,这已经不是认识问题,是选择问题。 任何一个有基本良知的人,在亲手把一个16岁少年的人生毁掉之后,夜晚都很难睡得安稳。可他们睡得很好,甚至可能一路仕途顺利。能做到如此泰然自若,不是一次两次能训练出来的。 更让人无法回避的,是追责的落点。最高检的追责规定并不比最高法的新条例宽松。2024年修订的《司法责任追究条例》就明确,检察人员对办案行为终身负责,隐匿无罪证据、明知证据残缺仍强行起诉的,无论后续提拔、调动、升任领导,一律启动追责,“不存在换岗免责的空间”。张志超案被写入最高检年度工作报告,是标杆性的纠错案例,满足一切“必须倒查”的条件。 可现实是,据公开信息,当年被指隐匿四份不在场证言的核心公诉人,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,后来还被任命为某地检察院副检察长。一边是最高法宣告“终身追责”,一边是一个被公开指认隐匿无罪证据的公诉人,在冤案平反之后仕途不仅没有止步,反而上了台阶。这种并置本身,比任何评论都更有说服力。 终身追责的文本越严密,这种落差的刺痛感就越强。 不是制度没有写,是写了之后,在具体的人身上,没有长出牙齿。一个检察官在制造了十五年冤狱之后,代价是一纸党内警告和一次升职,那“终身负责”四个字,对后来者到底意味着什么?是悬在头顶的剑,还是挂在墙上的字? 张志超的亲人没能等到他走出监狱。他的父亲在服刑期间离世。332万赔偿到账了,可买不回父亲最后一面,买不回16岁到30岁之间的全部人生。法律能做的,不只是事后把钱放在他手里,更是在事前让每一个办案的人知道:你手里握着的,是别人的一辈子;而你自己的那一辈子,也得为这一辈子负责。 公众不是爱翻旧账,而是想看见:追责不是只追退休的人、调离的人,更要追那些还在台上、还在升职的人。如果“终身追责”只管得住已经离开的人,管不住正在往上走的人,那它就不是追责,是追认——追认一个大家都心知肚明、却无人真正承担的结果。 特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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